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9:54:42 GMT
或者在间接污染者的情况下,当义务者之间的关系不同时,就会出现问题。这里,自主义务的假设虽然是同时发生的,但可能会再次出现:物品的购买者可能会赔偿他没有造成的损害,但不是出于与转让者的团结;而后者,如果他在传输后对某件事负责,那么他也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与收购方的团结负责。 间接污染者(我记得上面引用的STJ的广泛定义(“那些做的人,那些应该做的人不做的人,那些允许它做的人,那些不在乎他们是否做了的人”) ,那些资助它来做这件事的人,以及那些在别人这样做时受益的人”)并没有出于与主要债权人的团结而做出适当的反应,而是通过他们自己对有关损害的贡献(“适当的行为”)来做出反应。不是法律的联系,而是行为本身产生的联系。 被动团结(我记得,如上所述,自主但同时的义务)必须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外部)和债务人本身之间的关系(内部)中进行分析。“虽然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债务人全额付款,但在内部关系中,义务在各个主体之间分配” [6]。 有两种法律关系不能也不能混为。
一谈:一是连带债务人和债权人(社会,以环保机构或检察院为代表)之间建立的关系。另一种是,在穷尽这一点之后,在第二个时刻,共同债务人之间建立的关系以及每个人对所履行义务的责任,将根据事实、法律和/或他们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并不遵循有利于债权人的团结规则,而是遵循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特定规则。 如果债权人面前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责,则连带债务人之间各承担其份额,该份额可能不相等,甚至可能不是其中一人的全部份额。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将负责使用累退行动(‘actio de in rem verso’)对共同债务人采取行动,以便每个人‘按比例’在债务数额中 WhatsApp 号码 享有按比例的份额。赔偿;或者,如果适用,专门针对损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回归” [7]。 典型的例子是保证人,它确立了保证人和保证人与债权人的连带关系,但允许保证人向保证人追偿其所支付的费用(民法典第831条);在《环境法》中,这是由于燃料泄漏造成损害的假设,其中本法院承认供应公司和燃料零售商在环境机构或公共民事诉讼的发起人面前承担连带责任(通常,公共部),但不妨碍债务人之间随后进行讨论以及根据适用规则将全部或部分责任归属于其中之一[8]。 由多个作者实施的单一行为或影响多个人的单一行为所产生的行政环境责任会引起混乱。我们在。
圣保罗环境室遇到过一起案件,其中 8 人对一辆运输 207 公斤禁止捕捞鱼的车辆感到惊讶;根据 SMA 第 37/2005 号决议第 36 条,环境机构针对 207 公斤鱼的非正常运输发出了 8 份违规通知,每名违规者一份。该裁决以毫无根据为由驳回了撤销诉讼,但法院推翻了该决定;我们知道,环保人员可以将这一事实视为一项共同违法行为——对八名违法者发出传票——或者作为一项个人违法行为——对每个人发出传票,与他所运输的鱼的份额成比例——,但考虑到缉获总量,不可能对每个人处以罚款,从而将一个人单独支付的罚款乘以八[9]。在这种情况下,该义务将是共同的或单独的,具体取决于环境代理人的行为: 共同的,如果一项由所有八个人评估;个人,如果对每个人进行比例评估。 我们在之前的研究中看到,将义务转移给收购方(propter rem)并不同样适用于污染者或违法者的各种义务;同样,不同债务人履行义务并不总是源于团结,而是源于另一种性质的联系。 空间不允许有更长的题外话;无意穷尽主题并尊重相反的意见,广泛使用与可能并非如此的假设相一致,正如在文章和裁决中经常看到的那样,证明了这一领域的人们应该进行更多的反思法[。
一谈:一是连带债务人和债权人(社会,以环保机构或检察院为代表)之间建立的关系。另一种是,在穷尽这一点之后,在第二个时刻,共同债务人之间建立的关系以及每个人对所履行义务的责任,将根据事实、法律和/或他们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并不遵循有利于债权人的团结规则,而是遵循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特定规则。 如果债权人面前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责,则连带债务人之间各承担其份额,该份额可能不相等,甚至可能不是其中一人的全部份额。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将负责使用累退行动(‘actio de in rem verso’)对共同债务人采取行动,以便每个人‘按比例’在债务数额中 WhatsApp 号码 享有按比例的份额。赔偿;或者,如果适用,专门针对损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回归” [7]。 典型的例子是保证人,它确立了保证人和保证人与债权人的连带关系,但允许保证人向保证人追偿其所支付的费用(民法典第831条);在《环境法》中,这是由于燃料泄漏造成损害的假设,其中本法院承认供应公司和燃料零售商在环境机构或公共民事诉讼的发起人面前承担连带责任(通常,公共部),但不妨碍债务人之间随后进行讨论以及根据适用规则将全部或部分责任归属于其中之一[8]。 由多个作者实施的单一行为或影响多个人的单一行为所产生的行政环境责任会引起混乱。我们在。
圣保罗环境室遇到过一起案件,其中 8 人对一辆运输 207 公斤禁止捕捞鱼的车辆感到惊讶;根据 SMA 第 37/2005 号决议第 36 条,环境机构针对 207 公斤鱼的非正常运输发出了 8 份违规通知,每名违规者一份。该裁决以毫无根据为由驳回了撤销诉讼,但法院推翻了该决定;我们知道,环保人员可以将这一事实视为一项共同违法行为——对八名违法者发出传票——或者作为一项个人违法行为——对每个人发出传票,与他所运输的鱼的份额成比例——,但考虑到缉获总量,不可能对每个人处以罚款,从而将一个人单独支付的罚款乘以八[9]。在这种情况下,该义务将是共同的或单独的,具体取决于环境代理人的行为: 共同的,如果一项由所有八个人评估;个人,如果对每个人进行比例评估。 我们在之前的研究中看到,将义务转移给收购方(propter rem)并不同样适用于污染者或违法者的各种义务;同样,不同债务人履行义务并不总是源于团结,而是源于另一种性质的联系。 空间不允许有更长的题外话;无意穷尽主题并尊重相反的意见,广泛使用与可能并非如此的假设相一致,正如在文章和裁决中经常看到的那样,证明了这一领域的人们应该进行更多的反思法[。